一、参保对象
参保对象是指城镇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
二、参保登记、缴费
1、学生参保、缴费由学校组织办理(参保登记时须提供近期免冠照片1张)。
2、属于低保对象的参保人员到民政部门缴费,属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的到残联部门缴费。
三、缴费标准
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纳90元;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二级及以上含二级)的,每人每年40元。
四、学生中断缴费如何规定?
学生缴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中断缴费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其中断参保前的缴费年限不予计算;学生中断后重新参保的,不再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中断期间和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五、医疗待遇
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设个人账户,在校学生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建立个人账户,用于定点药店刷卡取药或在定点医院门诊使用,当年个人账户余额可节转下年使用。
2、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金额10万元。因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4、学生发生无其他责任人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5、学生连续缴费每满3年,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