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张家界市2016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续保工作日前正式启动,根据《张家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张政发(2008)8号、《关于转发湘人社发(2015)22号文件的通知》张人社发(2015)31号等文件精神,2016年度张家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有所调整。
据介绍,2016年度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筹资标准分别为:普通学校(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和未满18周岁的其他未成年人居民以及年满60周岁的成年居民,个人年缴费120元;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成年居民,个人年缴费160元;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个人缴费部分民政部门资助标准按原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