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日前第35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总则、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罚则、附则共7章、63条。
这个条例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00二年四月四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