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提高
近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指出2016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将提高,2016年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基础也将提高。
《通知》指出,2016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6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120元基数部分按原有比例补助,对增加的260元按照西部地区80%和中部地区6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同时,为了平衡政府与个人的责任,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2016年居民个人缴费在2016年人均不低于9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
新增筹资将主要用于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完成医改“十二五”规划的提待目标,落实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实现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
《通知》要求,2016年底所有地级以上统筹地区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进一步提高经基本医保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水平,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通知》指出,基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监控基金支出增速、基金结余等关键性指标,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做好基金风险应急处理预案,统筹基金出现赤字的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应暂缓提高医保待遇,妥善处理基金收支不平衡问题。加强医保基金中长期精算工作,并基于精算结果,将基金结余保持在合理水平。
《通知》还对完善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完善居民医保制度、强化管理服务的其他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