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举行医保待遇调整听证会 大病医保最高支付拟提高到9.8万
从20日举行的昆明市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听证会获悉,昆明市拟对住院起付线增加2至3倍,大病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9.8万元,拟定在12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本次调整医保待遇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住院起付标准上调2至3倍。昆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经研究和测算,拟将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每次住院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二是大病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9.8万元。
昆明市自2016年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开始,在全省率先开展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试点。根据国家规定,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余基金中按人均20元的标准筹集,对城乡居民参保人患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报销50%;3万元至4万元部分报销60%;4万元至5万元部分报销70%,5万元至10万元部分报销80%。参保人患病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可以支付5.8万元。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加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昆明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达到11.8万元。根据国家医改有关要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应达到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昆明市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354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273元,昆明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应达到5.6万元至17万左右。
为此,昆明市人社局和财政局等拟上报市政府审定,拟将昆明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调整为: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超过2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报销50%;3万元至4万元部分报销60%;4万元至5万元部分报销70%,5万元至15万元部分报销80%。参保人患病,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9.8万元。这样,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大病)提高到15.8万元,基本达到国家医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