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政府补助
自2016年1月1日起,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政府补助。
特殊困难群体包括: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等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包含享受低保的贫困残疾人)、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和城市三无人员;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按照每人250元标准补助,所需资金从优抚对象医疗专项资金中安排;
其他人员按照每人100元标准补助,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