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医疗保险2018-11-28王新老师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宜政规发〔2015〕5号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6日

宜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一体化整合,根据《无锡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锡政发[2015]156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以外的下列人员:

  (一)本市行政区域各类学校(包括中、小学校,职业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下同)的在校学生;

  (二)本市户籍的城镇和农村居民;

  (三)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纳入离休干部和一至六级(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对象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待遇和筹资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

  (三)定点就医,属地管理;

  (四)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全市居民医保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居民医保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工作。下属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负责政策宣传、结算支付和基金管理等工作,并委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进行结报补偿等业务管理,其下设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管理中心(简称业管中心),具体承办相关业务。

  市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市教育部门负责宣传、组织和发动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做好参保学生基础信息申报和个人缴费部分的收缴工作,并指导和督促学校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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