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有调整
日前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对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进行调整: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调整至160元/年;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调整至50元。此外,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统一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居民个人不再缴纳。
具体调整为:
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60元;
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50元;
成年低保对象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民政补助130元;
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成年残疾人(Ⅰ、Ⅱ级残疾)、6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缴费标准为160元,个人不缴费,由民政全额补助;
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Ⅰ、Ⅱ级残疾)缴费标准为50元,个人不缴费,由民政全额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