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它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个人因疾病需要获得必需的医疗服务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提供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普遍性等特点。
二、参保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职工享有的权利是:
(1)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职工有权查询与本人有关的医疗保险缴费记录,并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自己的缴费保密;(3)职工有权就与本人有关的医疗保险争议提起仲裁、复议或诉讼请求,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4)职工有权对医疗保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职工应履行的义务是:
(1)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按规定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2)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必须办理相关的手续和符合规定的程序。(3)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
三、什么样的单位及个人可以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等都应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在首次参保的当月,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的比例,一次性补缴自2002年1月(或应参保缴费之月)起至参保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前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段,只计算缴费年限,不补划个人医疗帐户,参保人员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待遇。
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内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行6个月的免责期。免责期内,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划记个人医疗帐户,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从连续缴费的第7个月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单位是如何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