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5〕38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医发〔2015〕287号)和《关于做好本市城镇居民参保缴费与社保卡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5〕53号)规定,为做好2016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北京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与缴费工作
(一)2016年度参保缴费期限为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
(二)城镇老年人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300元;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100元;城镇无业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600元,其中残疾的无业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300元。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凡是采取现金缴费方式的,应按照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类学校与托幼机构(简称:参保单位)规定的时间一次性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凡是采取银行代扣缴费方式的,应在2016年9月24日前或2016年10月24日前以及2016年11月20日前按上述标准存入足够金额(备注:个人结算账户为医扣借记卡的,银行不收取管理费,使用借记卡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应在保证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多存10元钱)。
(三)凡符合个人免缴费条件且继续参保的各类人员(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除外),持民政等有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或确认的书面说明(原件与复印件)到参保单位办理新年度财政补助资格验审手续;对于无行为能力或行动能力的,则由民政部门或监护人代为办理新年度财政补助资格验审手续。参保单位对通过年审符合个人免缴费条件的,资格验审通过后应在街道或学校版医保软件中予以标识。
二、符合条件且继续参保的各类人员应补充参保人员或亲属手机信息(北京电信或移动),用于获取登录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验证码,享有查询缴费情况、修改参保信息的功能以及接收短信缴费提醒服务。
三、各社保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接此通知后,应认真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