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日前,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标志着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正式启动。
《通知》规定,北京市参合人员在享受当年新农合报销后(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在享受救助政策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由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再次给予补偿报销,其中,起付线为上一年度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起付线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补偿50%,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补偿60%,上不封顶。一个参合年度结算一次。
《通知》要求,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开展大病保险工作的重要性,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加强部门协调与合作,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做好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此外,2016年度参合人员享受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2016年度确定的起付线为164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