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邯郸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理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或各别合符相关规定的原因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
二、邯郸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理材料
跨省转移材料
1.身份证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缴费凭证》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申请表》
5.《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省内转移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5、《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三、邯郸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理流程
跨省转移: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省内异地转移:
1、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跨经办机构转移的,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后,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转入人员的参保缴费以及个人账户等相关转移信息进行核实确认,按照《规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内跨经办机构转移,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