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征缴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由经办机构征收。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缴费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中、省、市政策规定执行。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和我省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和我省、市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保留补贴、养老保险补贴、住房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和我省出台的改革性补贴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国家和我省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和我省、市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教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教补贴、保留补贴、养老保险补贴、住房补贴、绩效工资等。
除以上明确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外,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按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算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按月向经办机构缴纳。财政全额预算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纳入财政预算,职工工资由财政统一发放的,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由单位向财政申报代扣,财政将代扣的资金直接拨付给单位,由参保单位随同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一并向经办机构缴纳。非财政全额预算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