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民办教师养老保险相关文件规定

养老保险2018-07-22王华老师

现在,国家养老“并轨”已经正式实施。消除养老保险中的“人为不公”成为国家共识和政府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头戏。如何消除民办教师在养老保险中的“人为不公”应该提上政府议事日程,以确保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据了解,我国公办学校执行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而民办学校绝大多数是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民办高校教师退休后的待遇与公办高校教师存在着1-5倍的巨大差距,成为当前民办学校优秀人才不断流失的最大原因之一。

“我建议由政府社会保障和财政等职能部门,在养老并轨的大环境下,出台《民办教师养老保险细则》,将民办教师纳入养老并轨体制中,明确民办教师养老保险缴纳方法和比率,以清除我省民办教师养老保险中存在的人为不公现象。”社保人士说,这样也能加强民办教师队伍的稳定性,推动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社保人士还建议,打破民办公办界限,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完善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方案,建立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的流动机制。

链接:民办教师养老保险新政策

为妥善解决我省原辞退民办教师的社会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我省专门出台了解决原辞退民办教师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对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健在的原辞退民办教师,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由政府提供参保缴费补贴。这是记者今天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的。

在1992年12月31日以前,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录用或备案或持有民办教师任用证书(非代课教师任用证),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民办教师,不含因刑事犯罪或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民办教师,适用该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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