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

养老保险2018-06-29李一老师

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出台,本次改革的范围为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中,事业单位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意见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并进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方面,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本次改革的时间节点为2014年10月1日。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此外,意见还就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金的监督管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建立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加强养老保险经办管理等进行了明确。

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16〕5号)

黔府发〔2016〕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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