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解读

养老保险2018-06-14王华老师

距离国务院发文终结养老保险双轨制,已过去一段时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始缴纳个人养老保险了。如何缴纳?养老金如何计发?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意见,予以了明确。

昨日,记者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看到,《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回溯至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意见》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的确定方式、领取待遇的年限、计发标准等,无一不与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办法相同。

在基金筹集上,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也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0%,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即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需要注意的是,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除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外,《意见》还有一个亮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要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计息。工作人员退休后,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三类人员养老金如何领?

《意见》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中,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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