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退休养老金计算方法

养老保险2018-06-07李天扬老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160元计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业)调整系数根据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二部分按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1%计算增加。

(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给与适当倾斜: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30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15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160元。

3.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提高30元、60元和100元。其中,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190元、100元和20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三、退职人员的调整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两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标准的80%增加,第二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

同时,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的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该项对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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