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解读

养老保险2018-11-20李一老师

11月10日,省政府发布《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将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办法实施起始日期为2014年10月1日。

编外人员上企业养老险

改革涉及以下单位:我省行政区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对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人员范围为:上述单位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编制管理不规范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

改革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改革后,将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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