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养老保险2018-11-04李一老师

聊城市决定10月正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参保缴费和养老金发放工作。近日,聊城市印发了《聊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这标志着聊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入实质性运转阶段。

按照该实施方案,参保单位和人员范围为我市按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该实施方案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新策解读

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随着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行,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引人关注。

改革后(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省政府《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实行过渡期内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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