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8]21号),为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步伐,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的六区、四县(市)所在地的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和职工)适用本办法。参加行业统筹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23%,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委托开户银行代为扣缴(收付双方无须事先签订经济合同),或由企业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超过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的比例目前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5%,由所在企业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的8%。
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作为计算缴费的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全额核算、差额缴拨逐步过渡到全额核算、全额缴拨,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
三、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从1997年7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企业和职工未足额缴费的,暂不记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相应降低,最终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记帐利率,每年由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确定公布。实行统一帐户前的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统一帐户后的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余额可以继承,其余部分并入统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