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政府补助标准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4〕67号)精神和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一)从2016年7月1日起,为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每人每月65元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1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使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达到每人每月80元。
(二)从2016年1月1日起,为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每人每月80元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5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使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达到每人每月85元。
三、实施范围
全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60周岁以上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
四、资金筹集
2016年,全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302万人,中央财政补贴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70元,每年中央财政需补贴资金25.37亿元。
省财政补贴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15元(含2013年、2016年补贴的10元),每年省财政需补贴资金5.44亿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明确领导责任,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协调联动的工作合力。
(二)提升经办能力。按照经办服务方便快捷、管理运行顺畅高效、信息资源充分共享的原则,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协调、顺畅的经办工作机制。统一印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表册,强化乡镇街道经办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经办人员业务水平。
(三)加强基金监管。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新农保资金财务会计制度,完善各项规章,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完善基金的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各项外部监督机制,对保险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等进行严格监控和定期检查,及时公布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严禁挤占挪用,杜绝虚报冒领,确保基金安全,为制度的健康运行夯实基础。
六、工作进度
2016年3月底前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位,4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调整补发工作。
七、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协作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