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一、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适用人群
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
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不适用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仍按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实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其中: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
三、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
1.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2.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计发调节金)
四、基础养老金计算方法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1%
五、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方法
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公式中的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退休时年龄越大,计发月数越小。
六、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法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本人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1.4%
七、调节金计算方法
调节金=70元×计算比例(各年度计算比例详见下表)
退休年度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及以后 |
计算比例 | 90% | 70% | 50% | 30% | 10%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