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政策
(一)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定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一次缴清,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为规范保费征缴工作,全县统一保险费征缴时间。其中,2016年度的保费征缴,统一设定在2016年的1月1日3月31日;2016年度以及以后年度的保费征缴,统一设定在上一年度的第四季度。各乡镇应在此期间开展参保续保工作,集中收取居民养老保险费,完成参保缴费计划。
(二)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有条件的社区、村(居)集体应当对本社区、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县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按照相关比例和金额给予补助。
2.缴费补贴。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2016年前的缴费,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补缴除外);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要求,2016年的缴费,缴费标准500元以上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缴费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