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2002]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开发就业岗位,拓展就业渠道
2003-2005年三年内,全市计划完成城镇就业9万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7万人。2003年全市计划新增城镇就业岗位4万个,新增城镇就业人员3万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4万人,确保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为完成上述目标任务,今后三年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按照“城区五万人就业工程”的工作思路,坚持把开发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渠道作为促进再就业的首要工作来抓。要大力拓展第三产业就业岗位,积极发展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加快发展旅游业、保险业等新兴服务业;要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广泛开展“最充分就业社区”和“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全面开发社区“三保”、“三托”、“三项服务”、“三大管理”就业岗位,实施市中心城区社区服务产业化示范工程,重点扶持一批有市场发展前景的社区就业实体;要大力扩大非公有制经济就业岗位,重点扶持一批有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民营企业作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基地”;要大力拓展异地就业岗位,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对外劳务输出,引导和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到有劳务需求的地区实现异地就业;要大力挖掘企业潜在就业岗位,引导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利用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产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引导破产企业利用其有效资产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要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采取由政府投资方式,积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要大力拓宽灵活性就业岗位,通过发展劳务派遣、实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形式,积极引导和帮助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再就业。
二、加强宣传引导,全面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
中发[2002]12号文件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各类服务型企业吸纳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出台了一系列再就业扶持政策。全市上下一定要原原本本地贯彻好、落实好、执行好这些政策,做到贯彻不偏离,落实不悬空,执行不走样。要按照中央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再就业优惠证》核发工作。中发[2002]12号文件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关材料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审发证对象、严格发证条件、严肃发证程序、严守发证纪律。对《再就业优惠证》的核发,既要做到应发尽发,又要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要加强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宣传。各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辟专栏、专版等形式,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再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大力宣传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文件汇编》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明白卡》,并从上至下组织开展再就业扶持政策培训,使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全面理解和掌握再就业扶持政策。各政策执行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措施,确保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全面执行到位。各地要加强再就业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和用人单位督查机制,全面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发现下岗失业人员虚报冒领、转让出租《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通过落实政府督查、社会举报、新闻监督等做法,确保各项扶持政策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