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湖北省卫计委消息,湖北省十三五期间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发展的目标与任务确定,在保障乡村医生待遇方面,除了落实补偿政策,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之外,湖北省还将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方案》指出,各地要根据区域医疗卫生资源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各县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政府主体责任,在中央和省给予每个村卫生室5万元建设资金补助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产权公有化、建设标准化、服务规范化、运行信息化、管理一体化标准,认真完成村卫生室的新建与改建任务,确保到2017年底,全省所有村卫生室全部达标;同时,引导和推动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方案》明确,到2020年底,全省所有乡村医生具备医学类中专及以上学历,40岁以下乡村医生高职(专科)及以上学历者达到60%,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实现乡村医生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为此,《方案》从加强管理、加强培训、保障村医合理待遇、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等方面分别做了部署与安排。
在加强乡村医生管理方面,我省将进一步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并建立退出机制。凡是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都应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允许具有中等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各地要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机制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年满60周岁(女性55周岁),原则上不再进行执业注册;考核不合格的在岗乡村医生,不得继续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