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全覆盖,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贵州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非本市户籍人口到本市居住,或者本市户籍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区)居住的人员。户籍在两城区的户籍人员,在本市两城区内跨区居住的除外。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保障权益、优化服务、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流动人口应当依法办理居住登记,自愿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市就业和居住、依法享有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证明。
第六条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实际设立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并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人口分布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签发、签注以及居住信息管理等工作。
县(区)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承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采集和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八条发展改革、教育、卫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住建、工商、财政、司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流动人口实行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信息采录等工作。
第十条政务信息资源公共平台建设单位应当分类完善流动人口信息资源系统,通过人口资源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的数据交换和共享。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