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到公安机关申领居住证。
条件二:申领居住证须持居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居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二)居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居住人员登记造册,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三)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