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放对象
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应当发给居住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其本人申请,可以不发给居住证: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三)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四)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二、申办材料
(一)办理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的居住证所需提交的材料。
1、填好的《广东省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2、办证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办证人在具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后取得的照相回执;
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料;
5、在全省范围内非首次领取的,须出示补领、换领居住证工本费缴纳凭证。
(二)办理有效期最长为3年的居住证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以就业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劳动就业登记管理机构出具的就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以经商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受理
1、审核材料。受理点工作人员当场审核办证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
2、收取工本费、打印缴费通知单。首次办证的免费,非首次办证的按规定收取证件工本费。
3、打印受理回执。
4、受理时限。
受理一般当场办理,因集体办理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理的,最长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