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消防规划等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安全社区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高新技术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加强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