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
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
单位)和与之形成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
的约定,以货币形
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履行劳动义务后,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及
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支付制
度主要包括工资支
付的项目、标准、形式、周期、日期和工资扣除事项等内容。工资支
付制度应当书面
告知劳动者,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依法就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向用人单
位书面提出集体协
商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协商。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
当约定工资支付的
项目、标准、周期、日期等主要内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不
得低于本市当年
度最低工资标准,并符合本单位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
第八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
提供了正常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
遇法定休假日或
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