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 办理对象
1.新生婴儿可按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申报户口。
2.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法院判定归父亲抚养的证明。
- 户籍归属原则
1.父母双方都是本市户口,一方为家庭户、一方为集体户的,新生婴儿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落户;
2.父母双方都是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人才集体户、一方为非人才集体户口,新生婴儿随非人才集体户一方申报出生落户;
父母双方都是人才集体户口或者一方为本市人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市外户口,新生婴儿可随本市一方申报出生落户;
3、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其所生子女可随父或随母在部队驻地申报出生,在部队驻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单独立家庭户,也可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申报出生落户。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所生的子女随父母中非军人一方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
4、父母户口迁入本市前出生的婴儿,可在本市申报落户。
申报材料
- 户口簿
- 父(母)户口簿
- 婚姻证明
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
相关链接:婚姻证明办理
- 出生证
出生医学证明
相关链接:出生证办理
- 落户证明
父(母)一方户口不在本市,出生婴儿跨一整年要在本市申报出生的,如果父(母)一方户口在省内,派出所户籍窗口通过省级人口信息库核查孩子是否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