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最新消费者保护条例【全文】

新闻数据2018-08-15王华老师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本条例未作规定的,受法律和其他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切实加强领导,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物价、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配合,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及时受理、审理消费者权益争议案件。

第七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大众传播媒介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活动,有责任进行宣传报道。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经商、文明服务,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和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或者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公平的交易条件。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有权拒绝。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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