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行国家保护、社会监督和经营者自律相结合。
第四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
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经营;制定的行业规则,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经营者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自律,合法经营,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消费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经营者的劳动,依法行使权利。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八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经营服务设备设施。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遇到危险,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救助。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