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意见
确保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2015年,我市被确定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试点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对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进一步提升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近两年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部署,创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对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暂行)》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2017版)》要求,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为进一步加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全面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和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确保创建工作顺利通过验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要求和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部署,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以创建工作为载体,大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督促各级党委和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凝聚社会共治合力,切实提高全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推动食品安全形势持续改善,确保广大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二、工作原则
(一)党政同责,属地管理。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市、区市县两级政府食安委要加大组织协调、督查考核力度,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主动作为,全面提升创建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夯实基础,巩固提高。全面总结创建工作经验,破解监管难题,巩固创建成果。持续完善工作措施,落实“四有两责”,不断推动食品安全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突出重点,积极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重点、难点突破,创新监管机制,改善工作方式,积极探索食品安全治理新模式、新机制、新举措,不断激发创建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