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国家政策2018-09-09王华老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是督促地方党委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促进提升城市食品安全水平的的有效手段。为规范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促进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创新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措施,推动社会共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第三条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部署,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的地级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县)。

第二章评价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制定《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作为对参加创建城市评价的依据。

第六条《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应坚持问题导向和创新驱动,突出社会认可和群众满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评价指标:

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主要提出“近三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近三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显示本地生产的食品安全状况较好”“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70%”等否决指标。

“党政同责”落实到位。主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最新要求,提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统一权威监管体制完善、专业执法队伍建设到位、经费保障到位、专业执法装备配备达标和专业检验能力达标等方面指标。

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主要从农业源头、市场源头、肉类源头、餐饮源头、生产源头的角度,提出有效治理的指标。

监督执法检查全面覆盖。主要从促进食品安全科学监管的角度,提出实施良好行为规范、现场检查标准规范、监管责任全覆盖、及时解决本地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应急处置及时高效、监管执法信息全面公开等指标。

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控制。主要从加强事后监管的角度,提出后处置工作及时彻底、案件协查联动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等方面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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