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江苏省政府网站公布了《江苏省国民休纲要(2013-2020)》,提出将打造全省旅游休体系。到2020年,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带薪休假:两年后城乡居民年均出游超过3次
根据纲要,到2015年,全省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得到较好落实,城乡居民年均出游超过3次。到2020年,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得到全面落实,全面建成现代化旅游休体系和大旅游休产业格局。
为了保障旅游休时间,江苏将鼓励机关、社团、企事业单位引导职工灵活安排全年休假时间,完善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职工的休假保障措施,依法保障职工休假权利。加强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职工休息权益方面的法律援助,确保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同时,鼓励企业将安排职工旅游休作为奖励和福利措施。在放假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调整寒、暑假时间,中小学可按有关规定安排放春假或秋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