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农村低保暨五保供养工作会议提出,全省年人均收入低于700元的170多万农村困难群众,从明年起要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据了解,目前,河北省各县(市、区)低保标准大多在600元至1000元之间,其中80个县低于693元的国家绝对贫困线标准。
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各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不得低于700元。从2015年1月起,农村低保标准不到700元的,要调整到700元,人均月补差额以县为单位不低于25元。各地要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已经超过700元的不能降下来,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适当提高。
全面推进农村低保工作,要突出抓好五个环节。一是合理确定标准。二是据实核查收入。三是及时发放资金。四是加强动态管理。五是落实保障资金。各市、县要认真进行测算,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今年年底前把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要大力加强敬老院建设,不断提高集中供养率,到2010年全省五保集中供养率要达到50%以上。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和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明年1月起,市将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新标准,年人均纯收入低于700元的农村困难群众将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低保不足700元的,要调整到700元,已经超过700元的不能降下来,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适当提高,人均月补差额以县为单位不低于25元。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无当地常住户口的人员不享受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的包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等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出租或转让财产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受灾户领取的救济款(物);精减退职职工定期救助、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其他应计入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