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文 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号)
发布日期:2015-05-30
执行日期:2015-08-01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6年5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5月30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权益保障
第三章 监督与救济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2016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劳动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工劳动权益,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存续、解除或者终止过程中,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条 职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依法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四条 职工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履行劳动合同约定,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