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解析】本条规定了用工单位的义务。
为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了用工单位要履行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的必要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工作场所、劳动经费和技术资料等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是指用工单位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有效措施。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劳动保护规则,以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在劳动保护方面,凡是国家有标准规定的,用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执行,不得使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身体健康受到侵害。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工作要求是指用工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的岗位对劳动者的能力和绩效要求。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付出劳动后所应得的工资。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是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协议约定的,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劳动,理应知道自己的劳动报酬所得。并且本法已作了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工单位的告知义务可以有效地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由于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加班加点的情况,而加班费的支付与数额不可能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劳务派遣单位事先约定。绩效奖金是一个时期或者一项任务的完成而按照劳动者劳动绩效而计算、发放的奖金,也不能事先约定。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是体现劳务工与用工单位其他职工同工同酬。因此,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的加班费、绩效奖金、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都应当在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之外,由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