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 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

新劳动法2018-11-28李一老师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法之所以作上述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劳动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民事合同是由平等的民事主体经过平等协商而签订的,其合同内容可以由双方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达成;而劳动合同的签订双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显然地位上不平等,用人单位通常处于强势,而劳动者一方通常处于弱势,因此需要法律来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加以具体规定,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一是对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行为,既包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一项的,也包括几项的;二是对于必备条款中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内容,其适用的对象是那些有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对于那些没有职业病危险的企业,则不需要在其劳动合同中规定职业病防治的内容。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是职业病防治法。

二、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并由双方各执一份。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存在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情况,以此限制劳动者的权利,这一行为属于违法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有关法律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必备内容,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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