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放假办法全文

新劳动法2018-11-28李天扬老师

  导语:2016年最新放假办法是2016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最新版《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于2016年1月1日实施。《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于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曾在1999年9月18日、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进行过两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6年12月1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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