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本文为您提供《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全文。教师资格条例由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于1995年12月12日发布并施行。该实施办法是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的。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