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的业务规则和业务秩序,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业务方式,更好地帮助劳动者求职和单位用人,促进就业,制定本规程。
一、职业介绍业务标准
职业介绍机构提供业务遵循以下业务标准:
1.文明业务。场所整洁、设施便利;工作人员挂牌业务,语言文明;尊重>私,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2.公平业务。对各类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一律平等对待,公平业务,不歧视。
3.优先业务。对于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六个月以上的长期失业者,应提供优先业务和重点帮助。
4.高效业务。尽最大努力提供全面、快捷、准确的业务,使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满意。注重增强求职人员竞争就业能力,培养其自主就业意识。
5.灵活业务。业务方式多样化,能满足不同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业务需求;业务内容和业务约定建立在与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协商的基础上。
6.公开业务。公开业务规章制度和业务结果,公开收费标准,设立业务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
二、职业介绍业务范围
职业介绍机构在以下范围内,开展对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业务活动:
1.信息业务。包括劳动力市场信息收集、信息交流与信息发布等。
2.咨询业务。包括就业>策法规及业务咨询、职业培训信息咨询、求职和用人咨询、个人开业咨询和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咨询等。
3.指导业务。包括职业能力测试评估、职业分析与评价、职业生涯设计、求职及用人观念和方法指导等。
4.介绍业务。包括求职和用人面谈、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举办招聘洽谈会、引导劳动者流动就业等。
5.委托业务。包括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招聘、受求职人员委托存放档案,以及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及有关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险等事务。
6.管理业务。包括就业登记、单位用人备案、职业介绍业务中的争议处理、协助进行劳动力市场监督检查、协助组织和管理劳动者流动就业等。
三、职业介绍业务程序
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进入职业介绍机构以后,职业介绍机构按以下基本程序提供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