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必须紧密结合实际,在改革发展的各项工作中坚持好、运用好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法治体系的重要支撑,只有把法治原则树立起来,贯彻下去,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会有所遵循、有所坚守,并落到实处。简政放权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直接涉及法律关系的重大调整和权利义务、职权职责的重新配置,能否切实贯彻法治原则,事关改革事业成败,也事关法治建设大局。在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上,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发挥法治对转变政府职能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政府职能转变到哪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到哪一步。一年多来,探索推进简政放权的过程,也是探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过程,一些重要的法治原则值得认真研究,并在今后不断深化完善。
一、职权法定原则
法治首先要落在职权法定上,公权者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皆于法有据,一准于法。行政审批是政府的法定职权,不论设定与取消、转移与下放、增加与减少,都涉及现有法律关系的调整变动,必须依法而为,即便政府主动削权,也不能自己说了算。
一要解决于法有据问题,做到先授权、后改革。2013年3月,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国务院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得到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现在,有些部门和地方改革的积极性很高,需要注意的是,凡涉及法律关系变动、影响法律实施的先行先试,都应当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先取得不同形式的授权。
二要解决法律法规清理修改问题,做到先动法、后动权。这些年,随着立法增多,政府职权多数已经写在法上,动权必动法。国务院简政放权改革审慎采取了先动法、后动权的方式。比如,在研究决定取消下放审批项目时,同步研究清理修改有关法律法规。涉及修改法律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再公布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的决定;涉及修改行政法规的,经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公布;若行政法规设定的审批项目是以法律为依据的,还要等到有关法律修改完成后,再修改相关行政法规。
三要解决法外行权扩权问题,防范权力边减边增、明减暗增。2013年9月19日发布《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要求今后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认真履行法定程序,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从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