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规范招生入学工作,市教委制定了2016年我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坚持以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有品质的均衡,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原则。规范办学行为,依法实施招生入学工作。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常住人口的变化,做好学龄人口预测,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科学规划学校布局,确保足够的学位,合理控制校额和班额。
(三)招生入学工作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科学划定学区片,保障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
二、相关政策
(一)2016年小学入学的适龄儿童应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学校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
(二)本市户籍适龄儿童依据居民户口簿(包括蓝印户口)、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所属学区片学校登记入学。适龄儿童户籍的户主、合法固定居所的产权所有人或承租人,必须是适龄儿童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三)本市户籍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登记入学,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1.本区县内"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由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本区县内统筹安排入学。
2.跨区县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由户籍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先行统筹安排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