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长沙春季中小学收费标准出炉
农民工子女收费一视同仁
2016年春季长沙市城乡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继续实行免收“一费制”范围内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学生只需缴纳少量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的要求,对长沙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与本市户口学生入学收费一视同仁,即免收“一费制”范围内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
原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行业(部门、单位)办学校,及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责任且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凡享受政府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政策的学生,其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面向学生的教育刊物、教学辅助资料,严格按照原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湘价教〔2014〕26号文件和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湘价教〔2013〕80号文件执行。
公办高中停招择校生,原招收择校生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按2015年春季收费标准,省、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择校生取消学费项目,择校费标准统一规范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准跨学期预收。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不得向住校学生收取住宿费
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普高收费中省级示范中学高中一年级收费比2015年春季有小幅上升。2015年春季学期收费合计为1289元/生·期,2016年春季学期收费合计为1302元/生·期。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以及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中的全日制残疾中职学生免除学费。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住校学生收取住宿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按规定代收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