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产检假规定及产检费用报销政策说明

相关政策2018-08-01三水老师

2018年汕尾市产检假规定及产检费用报销政策说明

产检是准妈妈在怀孕中必须经历的过程,各位准妈妈是不是很好奇广东关于产假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国家出台了有关产检假的相关政策,各位准妈妈不妨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噢。

一、卫生部门规定产前检查的时间

1、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

2、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

3、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正常出勤)

二、产检假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1、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2、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3、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4、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检,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三、广东新劳动法的关于产检假的规定

第九条怀孕的女职工,从怀孕满六个月开始,应进行定期产前检查,每次检查应给予半天脱产时间,按劳动时间计算。

四、国家关于产检假的规定

我国对于女职工的劳动制定了特别的保护规定:产检假,用于保障妇女的正当权益,因此,孕妇们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上诉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去医院进行正常的产检。

计算方法是:

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

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现在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准妈妈们需要了解当地关于产检假规定,应用起法律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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