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刺激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改善型住房的需求,促进外地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支持职工购买改善型住房,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范围
1、对已办理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购买改善型自住住房的家庭,参照首次贷款政策执行。
2、对已办理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合计贷款额未超过现行最高限额的,不论当前家庭住房情况,允许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二次贷款标准执行。
3、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并已办理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额合计超过现行最高限额的家庭,继续停止发放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利率及首付比例的调整
1、首次贷款利率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购买新建普通商品自住住房,首付比例最低不低于20%。
购买二手住房,首付比例依据房龄不同,分别是5年以内为不低于35%、6-15年为不低于40%、16年以上为不低于45%,20年以上不予办理。
2、二次贷款利率执行首次贷款同档次利率标准的1.1倍,首付比例调整为新建商品住房不低于30%、二手住房不低于50%。
三、扩大异地贷款范围,放宽办理条件
1、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户籍在我市,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相关缴存证明,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操作细则按照《关于在淮北市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淮房金[2014]45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