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下岗失业人员新政策 连云港市下岗失业人员退休年龄新规定

相关政策2018-07-09王新老师

(一)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由中心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养老、失业保险费;协议期满出中心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应按照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可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同时,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及以后任何时候,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0]3号文件规定,我市已从去年起,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和国有企业中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再安排下岗。对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市区于2001年6月停止对企业职工进行下岗登记,赣榆、东海、灌云、灌南四个县于2001年12月停止对职工进行下岗登记。
(二)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1、对失业、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开业1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
2、对失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或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工商管理等行政性费用,此项优惠政策延长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止。
3、对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4、对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税务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三)对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服务的具体内容
 为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必须积极推进劳动力市场建设,加快发展职业培训,努力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在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要为他们提供一次职业指导,提供三次有效就业信息或职业介绍服务,提供一次减免费的培训机会。 
(四)职业介绍服务范围和程序
1、服务范围
(1)信息服务:包括劳动力供需信息收集和发布等。
(2)咨询服务:包括就业等相关政策、法规和服务、求职和用人及单位劳动人事管理等政策咨询。
(3)指导服务:包括职业能力测试评估、职业分析与评估职业生涯设计、求职观念和方法指导。
(4)介绍服务:包括求职和用工面谈、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举办招聘洽谈会、引导劳动者流动就业等。
(5)委托服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来介绍机构,受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委托存放档案、人事代理等事务。
2、服务程序
(1)接待登记: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进入职业介绍机构首先要进行求职登记或用工登记。用人单位进行招用人员登记时,应当提供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求职者应登记自己的自然状况及技能情况。
(2)提供信息:职介机构通过电子显示屏、计算机、广播、电话等设施,以及广告、报纸、公告栏等媒体,向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和求职信息。用人单位需要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的,必须经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后,方能发布。
(3)推荐就业:对有合适的岗位或人选迅速推荐,并提供有关服务。
(4)录用登记备案:用人单位确定录用人员,自录用之日起必须与被录用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在7日内到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市就业管理机构应对单位招用的劳动者进行认真审定,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加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制职工专用章。
 连云港市劳动力市场网址:http:// lianyungang.lm.molss.gov.cn
(五)职工档案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1、 代理对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具备设立劳动工资管理机构条件或不设立劳动工资管理人员的各类城镇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含街道、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职工;从事钟点工、家政服务、摆摊设点等非正规就业的人员;本市城镇末就业的大中专、技校、职校毕业生和城镇社会失业人员;已在市区有稳定职业、固定住所的非本市市区城市户口的外来人员;外出(含出境、出国)求学、就业人员;其他需要代理劳动保障事务的单位和个人。
2、参加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所享有的权利 
 凡委托代理的人员,在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其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考试;可参加职称考评;可享受政策性的档案工资调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凡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与同类企业职工按规定同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当有接收单位时,可与在职职工同样办理流动手续;当本人代理协议终止后,参加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与在职职工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连云港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中心地址:
朝阳东路2号,市劳动力市场交流大厅。
联系电话:5807234 传真:5817350 邮编:2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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