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实施条例

相关政策2018-07-05王新老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和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国家机关、社会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驻川武装力量应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条例》和本办法,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履行交通管理职责,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车辆外,还包括机动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第五条 我省机动车的车属单位或车主,必须根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度。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进行道路交通管理,查处道路交通违法活动。

第二章 车辆

第七条 凡车籍属四川的机动车一律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实施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机动车入籍、过户、转籍、改装、改型、改变车身颜色、报废更新等,应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其中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应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九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安装号牌,驾驶员必须携带行驶证。车辆号牌、行驶证不得伪造、涂改、挪用、转借或冒领。

第十条 机动车号牌必须齐全,并按指定位置安装,不得倒置。

第十一条 凡车籍属四川的货运机动车、大型客车、教练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货运机动车、大型客车在车门外侧漆喷单位名称或住址,在车厢两侧漆喷载质量或载客人数,在车厢后拦板或车身尾部外侧漆喷本车号牌放大号,并保持字迹清楚完整;

(二)不准载人的车辆在车厢外侧漆喷“不准载人”字样;

(三)教练车在车厢前后明显位置漆喷“教练”字样;车辆漆喷的字样和放大号不准遮挡或覆盖。因载物需要遮挡号牌放大号的,应在车厢尾部悬挂临时性的号牌放大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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